护士工龄津贴标准: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满20年以上,每月10元。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算起.
护士工龄津贴标准: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满20年以上,每月10元。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算起.
(一)计算发护龄津贴的年限,按照本人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以后,实际从事护理工作时间算起。
(二)因冤、假、错案而间断护理工作,平反纠正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间断护理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三)护士和卫校、护校教师之间互相调动工作岗位,其护龄、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在军队医疗卫生单位从事护理工作,到地方后仍继续从事护理工作,和原在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调入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五)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和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期间护龄津贴照发。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致残不能从事护理工作的,原来的护龄津贴照发。
(六)正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不论工资关系转出与否),从下一月起取消护龄津贴。如再调回护理工作岗位从事护理工作,其前后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并从调回护理岗位的下一个月起发给护龄津贴。
(七)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事假超过三个月的,均从超假之月起停发护士工龄津贴。上班后从第二个月起,计发护士工龄津贴。
(八)离职短期进修的护理人员,超过半年的,从超过之月起停发护龄津贴;正式考入各类学校的,学习期间停发护龄津贴。
(九)受行政开除公职,或自动离职的护理人员,如再次参加工作,护龄从重新担任护理工作之月起计算。
(十)护龄津贴按年度计算,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起增发。上年度从事护理工作,一律从下年度一月一日起按一年计算。停发护理津贴的时间,在计算护士工龄累计年限时,应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