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在北京,在青岛建立一个分公司,首先应该确认为是异地管辖。按税收上“属地管理”原则,应该就地缴纳税收流转环节税收。如果想回总公司缴纳的,允其量分公司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招揽业务,所有的资金往来、结算都与总发生关系。如果分公司独立开展生产经营业务,而未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该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也应该就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