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病退,不得辞退。《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可以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