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1987年12月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你院1987年11月12日电话请示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企业内部因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仍应按我院法(研)发〔1985〕28号通知中的精神办理。即:大部分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从严掌握,而不宜铺得过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