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具体有以下五个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当事人陈述;
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③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④宣读鉴定意见;
⑤宣读勘验笔录。
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④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开庭
法院开庭到审判需要的步骤是:
1、宣布所审理的案件,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
2、如果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听取到庭当事人的意见后,即酌情决定案件是进行审理或者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应当酌情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再送达传票或通知书。决定进行审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证人、鉴定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告知作证和鉴定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
3、接着审判员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和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的名单,并讯问当事人要不要声请回避,当事人声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由院长裁定;声请书记员回避的,由法庭裁定。驳回声请回避的裁定不准上诉。为了使审理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有回避必要的时候,应当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分别由院长或法庭裁定。
供参考。
刑事、行政案件也大致如此。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庭审规则(试行)
为规范民事审判活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开展如下工作:
(一)检查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将开庭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送达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二)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第二条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后,请合议庭成员入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三条 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法庭旁听案件审理。
第四条 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区别情况,由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或缺席判决。
(一)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的相同情形的参照原告未按时到庭的规定处理。
(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开庭迟到的,合议庭可根据情节予以训诫,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庭审。
第五条 审判长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逐一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并询问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授权委托要明确具体的代理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第六条 审判长宣布案由及开始庭审。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说明理由。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及记录员名单。
第七条 审判长宣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在三日前接到开庭通知。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合议庭成员、书记员、陪审员、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九条 根据《法官法》 第十七条规定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十条 书记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如院长担任审判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如当事人口头申请回避,应记录在案。合议庭能够决定的由审判长当庭宣布并记录在案;须请示院长或审判委员会的,合议庭应宣布休庭,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口头请示后,恢复庭审,宣布对申请回避所做出的决定,继续开庭或另行组成合议庭再行开庭。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服从决定,如不服从,应告知有复议的权利,但不影响庭审的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不申请回避的,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 状)。
(二)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答辩的理由(或宣读答辩状);提出反诉的,应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宣读反诉状)。
(三)有独立请求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进行答辩。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庭前准备程序中确认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应进行简要归纳,予以确认,在庭审中不再进行举证、调查、质证、认证和辩论。
第十三条 审判长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意见,要求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争议焦点以外的问题不作为法庭调查的内容。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十四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举证、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明对象。被告、第三人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明对象。原告、第三人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明对象。原告、被告进行质证;
(四)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宣读或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 法庭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应首先查明其身份,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作伪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然后由合议庭向证人调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依次向证人发问、质询。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十七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宣读鉴定结论、勘验报告。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依次对鉴定结论和勘验结果发表意见。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鉴定结论、勘验报告由合议庭代为宣读。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第十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审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质证(可以在旁听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质证)。不予质证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认证的理由。
第十九条 合议庭对经过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进行认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举证、质证、认证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就一个焦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分阶段认证,或在当事人举证、质证全部结束后进行综合认证。认证时应讲情认证的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二十一条 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二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五)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经合议庭许可,对合议庭主持调查未涉及但可能对查清事实有影响的事实部分予以补充;可以依次互相发问,顺序同上。
第二十四条 法庭可以就有关的重要问题和当事人没有提及或没有讲清的关键问题,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提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如确属"新的证据",应当庭交对方当事人质证。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反驳,要求重新举证的,法庭应当休庭,给予其合理期限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并在新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重新开庭。
第二十六条 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适用第一审的程序。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和补充一审判决书内容的,二审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第二十八条 第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时,对原审已经质证、认证,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不必重新质证。对当事人在原审举证期限内提出,质证时上诉方提出异议,原审没有采纳的,二审应重新质证。
第二十九条 对于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在二审时提出的证据,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新的证据"的规定,如确属"新的证据",应当庭交对方当事人质证。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反驳,要求重新举证的,法庭应当休庭,给予其合理期限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并在新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重新开庭。
第三十条 案件事实清楚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并交待以下事项:
(一)辩论要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对双方意见一致的问题不再辩论;
(二)辩论的内容主要是针对争议问题如何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发表各自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二)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一论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如果有新的辩论意见,应允许其发表,但应提醒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要重复上一轮辩论的内容或发言与本案无关意见。审判长可以辩论的具体情况,限制当事人发言的时间。如果没有新的意见,审判长应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第三十二条 二审案件法庭调查、质证和法庭辩论的先后顺序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或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合议庭在法庭辩论时发现有尚未查清的事实,可以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法庭重新调查结束,应继续法庭辩论。
第三十四条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二审案件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或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三十五条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案件事实清楚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当庭进行调解,也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先宣布休庭,庭后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三十六条 审判长宣布休庭,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合议庭成员退庭。
第三十七条 宣布休庭后,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如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没有疑问,可恢复审理后进行宣判,再宣布闭庭。如合议庭认为不宜当庭宣判,可另定开庭时间或宣判时间。
第三十八条 书记员(记录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记录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在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经审判长批准后,可以进行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补正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三十九条 宣布开庭、继续开庭、休庭、闭庭以及宣布判决、裁定时应当使用法槌。制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庭审规则的行为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不必要陈述时,可以使用法槌。
第四十条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有如下程序(以民事案件为例):
1、宣布法官到庭;
2、核对当事人身份;
3、宣布开庭;
4、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5、原告宣读起诉状;
6、被告答辩;
7、双方举证、质证;
8、双方互相辩论;
9、最后陈述意见;
10、法官宣布休庭(当庭宣判或者择日宣判)。
道教是我国唯一本土宗教,创立在什么时候?2009内蒙古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