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的审计制度中国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设置过审计机关,建立了一套略具雏形的审计制度。1925年广州省港罢工委员会建立的审计局,是中国审计制度的最初尝试和萌芽。新民主主义革命各个时期因地制宜建立的各种形式的审计机关,在不同程度上起到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维护正常财政经济秩序和保障人民革命利益的作用。从组织体制来看,当时革命根据地不论采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计委员会的形式,还是采用陕甘宁边区政府审计处的形式,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且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中国1982年宪法有关审计制度的规定,是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审计制度优良传统的直接继承,是中国革命法制建设的新发展。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中央审计署审计长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审计局局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