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上述问题中,雇主是要承担全部责任的,雇员本身存在过错的除外。在认定雇主赔偿责任时应注意,雇工因工伤残、死亡的,雇主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和死者、残废者、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当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损害是由于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雇主可以向雇员适当追偿。至于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后,可否向造成雇员损害的第三人追偿的问题,法院通常的做法是,雇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只可以依第三人对雇员的侵权行为向其追偿,且求偿额度不能超过雇工的受害范围。
此外,在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国内外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过错责任”,一种是“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无过错责任”已逐渐成为现代民法的通例。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员利益。从雇主与雇员的经济地位来看,雇主明显优于雇员,雇员在执行受雇工作中遭受损害,一般情况下,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而且有时雇主也确实没有过错。这时,若雇主不承担责任,则极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合法利益,而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表面上是加重了雇主的责任,但雇主可通过提高商品、劳务的价格或投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分配给社会大众。同时,劳动者依法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在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对其职工在劳动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单位应给予补偿。这种补偿具有无过错的性质,是通过劳动保险加以解决的。我国的劳动者无论就业形式如何,其受劳动保护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雇员在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害,也应按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处理。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其理论根据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是意外灾害的来源,在于一定程度上,只有业主可能控制这些危险,在于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是公平正义的要求,在于雇主虽负担危险责任,但能通过商品价格或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