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第一层次的国防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相关要求:
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2、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3、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的威胁消除后,应当按照决定实施国防动员的权限和程序解除国防动员的实施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一、我国现行的国防法规等级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
2、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央军委各总部制定颁布的法规。
4、各军种和大军区制定的法规细则。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律规章。
二、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其他的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这时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司法依据,注意优先适用不是指的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因为该法属于第一层次的国防法规。当然,所有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