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应该做如下的解释:
第八条存在着与《公司法》冲突的瑕疵。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管理经营与投资者、出资者的权益是分离的,公司依其所有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不能或无法承担责任时(包括破产),应当以清算组织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出资者,或事业单位的开办者、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过错出资人虽然在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时而遇劳资争议问题仍然要做无限被告。因此企业应要:依法清算和解散,同时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及其投资人或收益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非法用工单位列为当事人时,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注明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登记、备案)作为单位名称,以主要经营者作为代表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意思是单位违法被关闭、或自行提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继续营运了,经营期内如有纠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或维权的,就再不能以该单位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了,只能以投资人、创办该单位或主管部门共同对外行使民事法律行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