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发票办理是在国税还是地税

2024-11-18 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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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地税局和针对原地税发票的退票、补开、使用期限及缴销处理出台了相应的衔接政策。办理地税发票缴销后才可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政策要求,对于试点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办理地税结存发票的缴销手续。对于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只有在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才可领用。而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开具国税发票之前,应将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处理。原地税发票缴销程序分三步处理:
第一步,先将已分发、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做“作废”处理,并进行抄报。
第二步,到地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办理原地税发票缴销手续。
第三步,到原发放税控收款机的地税机关办理税控器具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