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由谁予以保证?不予保证会有怎样的后果?

2024-11-30 19: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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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商业楼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资金不足的情况。为了继续施工,不耽误工期,该公司主要责任人黄某及夏某经协商后决定挪用安全生产资金。谁知,因为安全生产资金被挪用,在一次安监局及建设局的联查中,该公司被责令停工,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那么,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应由谁予以保证,不予保证的话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管理则是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在本案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显然应该由主要负责人黄某和夏某进行保证。但是黄某和夏某却因为建设施工资金不足,私自挪用安全生产资金,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虽然并未因为安全生产资金的挪用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是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应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的投入,否则要承担限期整改、停产停业等相关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照规定范围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