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账是法定义务。
2、有报税,说明是独立核算,这推下来也是在“总公司”这个法人的名下。
3、在税务局开行政处罚也是会填“总公司”的名称的。你这个“工程队”在税务局就没有存在过。
4、按《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不建账者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收征管法》第19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即是具有法定效力的有关设置账簿的规定,该办法第3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的4种情形:“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第4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的3种情形:“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30000元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2条明确了其建账期限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并明确“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第23条又规定,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聘请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又有困难,“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对于不建账行为,除核定应纳税额外,还适用《税收征管法》第60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