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经营餐饮服务的,属于违法行为。《监管办法》第37条对无证经营餐饮服务的处罚做了明确规定,即按照《食品安全发》第8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除了直接判明的无证经营行为外,下列情形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执行主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入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场所(与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是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制作加工和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是查阅、复制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是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是查封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