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的工作年限

2024-11-16 01: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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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除由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不休且做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1)如果用人单位想免除支付未休带薪年假的义务,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放弃休带薪年假,且应当是书面证据。
2)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一般应当在当年度支付,否则就可能构成拖欠职工的工资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带薪年假一般应在一个年度内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保留同意的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