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订立后还可以撤销吗?

2025-02-28 08: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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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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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为的处分其遗产或事务,而于其死后才生效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遗嘱应该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允许遗嘱人生前对其所立的遗嘱进行变更或撤销。《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具体撤销或变更的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是订立新的遗嘱否定原遗嘱。遗嘱订立后可以变更或撤销;法律依据:《继承法》 第二十条。即遗嘱人在保留原遗嘱的基础上,又订立与之相矛盾的新遗嘱,从而客观上否定了原遗嘱的效力。

即《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二是声明或销毁遗嘱。即遗嘱人明确进行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如在原立遗嘱书上记载变更内容或撤销之类的文字,并签名,注明年、月、日,或者直接将所立的遗嘱销毁。【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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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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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因主观客观方面的原因,可以依法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也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内容。遗嘱人撤销或变更遗嘱的方法,可以是提出撤销或变更遗嘱的声明,也可以通过另立新遗嘱的办法来撤销或变更原立遗嘱。变更、撤销遗嘱依下列原则处理:①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公证遗嘱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遗嘱人不能自行撤销或变更。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也不能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要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必须到原公证机关办理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的手续。③遗嘱人虽未立多份遗嘱,但其生前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后,遗嘱人没有立新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或变更遗嘱和设立遗嘱一样,必须具备同样的法定条件,即遗嘱人在撤销或变更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变更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变更、撤销行为无效,原先设立的遗嘱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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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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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通过重新办理一份公证将原有的公证遗嘱进行撤销或变更,如在遗嘱公证后,又另外再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则在二份遗嘱间对同一财产的继承上应以后一份遗嘱为准,实际上就是对前一份遗嘱的部分变更或撤销。

2、立遗嘱人在公证遗嘱后,在生前已经处分了公证遗嘱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那在事实上就是对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认为原来所立的遗嘱不合自己的意愿时,可否变更呢?回答是肯定的。立遗嘱人可以在生前的任何时候撤销或者变更所立的遗嘱,或者另立新的遗嘱,不过,应当尽可能是通知原来的见证人,代书人,宣布原来的遗嘱作废。如果原来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应当通知原公证机关将原公证遗嘱注销。如果立遗嘱人立了几份相同的遗嘱,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无论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是口头、录音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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