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退彩礼问题,《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了两种一般应该退彩礼的情形。与之相反的情形不退彩礼。
一【退还彩礼的两种情形】
(1)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虽然在民俗上讲,形式上已经“ 结婚 ”、共同生活居住,但是,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形退还彩礼。
(2)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没有共同生活的:
已经领取结婚证,成为了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没有进入共同生活状态、没有一起居住。这种情形退还彩礼。
二【《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应该退还彩礼的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彩礼数额较大的话,应该可以退一部分,数额较小的话,法律应该不支持退还,如果是男方自愿给的,更不可能退还了。
男方是自愿出彩礼钱的、得到了你跟你结了婚,现在确因为种种问题要女方退彩礼钱那是不可能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离婚就离婚还退回彩礼钱。拒绝
那是不可能的,法院也不会乱来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除非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才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