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 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当法院发现有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通知检察院以后,是由检察院来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而法院的义务仅仅限于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人民检察院不予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那么人民法院也只能根据已经提起的公诉进行判决。
审查证据,跟审查事实是两回事啊。
这一条规定体现的是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只能够就检察院起诉的事实去定罪量刑,法院可以自己搜查证据,但是不可以自己添加定罪量刑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发现有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回复意见。
检察院不会不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