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仍不缴纳的,可以按规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信用惩戒。只有在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后,才可将其在失信人员名单中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七条明确: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参考内容: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n/2014/0520/c205462-25041966.html
缴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了。否则,会被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