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85条、3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规定如下:
一、受贿罪的量刑
(一)、犯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50万元)
1、数额较大:3万元≤数额<20万元
2、其他较重情节:1万元≤数额<3万元。其他严重情节如下: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犯受贿罪,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巨大20万元≤数额<300万元
2、其他严重情节10万元≤数额<20万元,情况同上(一)项中的(1)(2)(3)
(三)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5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数额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50万元≤数额<300万元,情况同(一)项中的(1)(2)(3)
(四)、死刑
300万元≤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五)、死缓
符合死刑条件并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六)、终身监禁
符合死刑条件,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受贿的立案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其他较重情节”有以下八种: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