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仑委〔2009〕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保障类型及补助(贴)标准
(一)残疾人生活补助金
1、残疾儿童(0-16周岁,不包括16周岁),属于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150元;属于轻度残疾(三、四级)的,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100元。
2、就业年龄段外(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属于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100元;属于轻度残疾(三、四级)的,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70元。
(二)参加养老保险的补贴
1、残疾人以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给予个人自负额50%的补贴,此补贴按仑残联〔2009〕3号文件执行,今后补贴标准视情调整。
2、对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给予个人自负缴费额50%的补贴。但缴费基数不得超过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
(三)参加医疗保险的补贴
1、残疾人以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个人自负额50%的补贴。
2、一、二级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个人自负额50%的补贴。
(四)对残疾人的救助
1、对1年内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给予个人自负有效医疗费用部分50%的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不超过2次,1年内救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并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贫困残疾人,给予个人自负有效医疗费用部分40%的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不超过2次,1年内救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个人自负有效医疗费用部分界定为在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慈善总会医疗救助等医疗减免后的个人自负有效医疗费用部分。
2、未能享受民政等部门临时救助的残疾人家庭因病、因灾等突发性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需要救助的,按照残疾等级和经济损失,每年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对象的确定
(一)户籍在北仑区的,持有北仑区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已经核准享受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补助金。
1、本人被列入低保或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
2、本人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
3、在享受期间死亡、户籍迁出北仑区的;
4、受到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5、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非法上访、非法集会的;
6、采取虚报、隐瞒、仿造等手段,骗取补助金的。
其中符合4、5、6情形的对象,在有关部门处理期间停发补助金,自处理结束之月起,3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补助申请。
三、申请与办理
(一)本办法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本人或监护人根据残疾人自身情况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书面填写对应社会保障类型的表格(见附件),同时提供相应的原件和复印件。所在社区(村)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社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连同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各街道(乡镇)审核。
(二)各街道(乡镇)对社区(村)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将材料报区残联审核。
(三)区残联对各街道(乡镇)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从审批同意的次月起发放补助(贴)金。发放后,社区(村)应将补助(贴)金的领取对象及领取金额在居(村)务公开中予以公示。
四、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本实施办法所需资金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列支。
(二)符合生活补助金的残疾人,自2010年9月起享受补助金;2010年 9月1 日后新增符合发放条件的残疾人,自区残联审批同意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金由各街道(乡镇)在每月15日前通过有关银行采用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养老保险补贴、医疗保险补贴按年发放,每年9月份申报,11月份发放。对残疾人的救助金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
(三)区、街道两级管理审批机构建立发放补助金的残疾人信息档案,建立名册登记、分类管理、年检和年报统计等制度,并按要求及时将受助残疾人的就业和社保、户籍变迁、分档年龄变化等情况实行电脑信息网络管理。
(四)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死亡的,补贴资金不得继承。残疾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申请补助个人以涂改、伪造、冒领等手段骗取残疾人相关补助(贴)资金的,由残联等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取消补助(贴)资格,并追回相应的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补助(贴)与救助是针对相对困难残疾人的特殊补助,其金额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范围。
(二) 本办法第一项第一条所指的就业年龄段外(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对象参照《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甬政发〔2009〕91号)基础养老金的发放。
(三)对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已享受北仑区同类政策,按就高原则,不再重复享受。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前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