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有违规的强制要求履行,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干涉的行为,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此干涉行为,实际上不是民事纠纷的调解行为,而是衍生出来的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的调解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是一种自愿的权力处分行为,原则上没有可诉性,但是如果强制要求履行,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干涉的,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民事调解的行为是双方自愿的行为,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就是说你既然是自愿参加的调节,就不应该对调解的结果不满,否则你就别同意调解的内容,所以制定了调解书,意味着你就放弃了诉权,所以法院不会受理
2在该行为中,公安的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所以也就不属于行政行为,所以你如果起诉,也只是民事纠纷,你的诉讼对象也只能是民事当事人
公务员可不好考,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