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以优惠价购房 公职人员应认定受贿吗

2025-04-08 18: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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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于“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的规定,就其立法本意而言,应同时符合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优惠交易条件必须是经营者事先设定的

二是这些优惠条件必须是针对不特定人的,即这种优惠是面向社会公众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的数额按照交易时的市场价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意见》的出台,使交易型受贿这一新类型受贿行为受到刑法的规制。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惠让利也是一种正常而普遍的销售方式,作为消费者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样可以“砍价”,要求得到“优惠”,不能将获得正常优惠的行为认定为受贿。因此,必须严格区分交易中的正常优惠与以交易形式受贿的界限。对此,《意见》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