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赠与的房产,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之前,可以撤销。
2、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使房产未过户,也不得撤销。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1、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解析:除非去公证过,否则只要房产还没过户,那么关于赠予的约定就不算数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所谓财产权利的转移,根据物权法则,动产是以交付为转移,不动产则是登记为转移换而言之,只要房产还没有过户,那么关于赠予的约定就不作数。
比如说,小明有一套房产,他和阿花签订了个书面协议,如果阿花跟他结婚,那么这套房子在婚后就过户给阿花。可是拿了结婚证之后,小明很快反悔,不愿意把房子过户那么,阿花就很难要到房子除非双方的协议在婚前经过了公证。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王艳回答如下: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多数司法观点认为,既然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双方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夫妻之间关于赠与房产的约定,不涉及第三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不是必要条件,赠与一方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有三种情形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撤销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