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据,只有转账记录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追讨吗?

2024-11-23 02: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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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

2012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电子数据是法律证据类型。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信息,或存储在电子媒体中。

一、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媒体工具,因其功能多样、用途广泛而广受公众欢迎。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这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力分析。虽然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它有适当的提供证据的价值,不容易成为基础来确定案件事实,除了微信内容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相关性,微信的证据得到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三、确认微信使用了双方的身份。由于微信不是一个真正的名称系统,如果不能证明微信是一个诉讼人,微信的证据就不能合法地与案件相关。有四种主要的方式来确认微信信使的身份。微信头或微信相册标识;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布人身份认证材料或所有者身份认证;第三方组织,软件供应商腾讯,协助调查。

四、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这种情况包括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对于微信证据的生活片段记录,如不完全可以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出当事人的完全真实意图。

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认证机构,对缺陷和遗漏的一些公证和鉴定使得法院更难证明电子证据。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识别机制,明确其认证规则,是发展“微信”证据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