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未按照临时通行牌证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四)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未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六)大、中型客运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喷涂核定人数或者经营单位名称的; (七)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的; (八)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