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要注意行贿罪的定义。行贿罪(crimeofofferingbribes),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这里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国家工作人员”。这二者缺一即不算。至多只是送礼。
2、《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 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罪论处。
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正当利益不仅指获得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而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谋取的不确定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这里所谓的不确定利益,是指需要通过竞争获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利益是否正当取决于程序是否正当。因此,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获取这种利益,就是一种不正当利益。
3、判例还真的一时找不到。
一、你讲的情况比较模糊,关键是不是存在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的情况,同时还要考虑的行贿数额的大小,如果有以上情况,数额较小也不能构成行贿罪。
二、行贿罪定义与认定:根据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法院判决某人行贿罪不成立的案例很少,更不会公布的。因为如果不构成犯罪检察院不会起诉的,除非是错案,现在很少发生。
1、不算
2、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谋取正当的利益是行贿,但不构成犯罪。
3、这个有点难了。因为不构成行贿罪就不会进入诉讼程序,就很难有案例。实践中出现检察机关指控行贿罪,法院判决不构成行贿的情况基本没有。原因有二:一是侦查、起诉、审判中的审查是非常严格的,出现这样错误的机率很少;二是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在法院可能判处无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会撤回起诉。
不算,刑法389条明确规定的,读法的都知道,还怎么会有起诉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