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死亡可以获得意外保险赔偿吗

2024-11-20 23: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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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答:自杀是一种故意行为,不属于意外险的赔偿范畴,所以不能获赔,而关于意外的定义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身体伤害的情况,比如说溺水死亡算是意外事故,但是自杀身亡就不算意外了,其是本意的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过,如果是选择终身寿险,自杀是可以获得赔偿的,在通常的长期险种、如终身寿险内,在保险责任里都规定了对于自杀承担理赔。根据《保险法》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就是说寿险产品2年内不承担赔付,超过2年承担。
关于自杀身亡而引起的保险索赔案例,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法律上讲的自杀,是指故意用某种手段终结自己生命的各种行为。从法律角度看,构成自杀的必要条件有两个:1、主观上有终结自己生命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如果把自杀死亡一概列为除外责任,不给付保险金,就会使受益人失去保障,有违保险的宗旨。但是,如果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自杀死亡一律给付保险金,则有可能使人寿保险成为以自杀图谋钱财的手段,这不仅违背保险的宗旨,也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在无法准确判断被保险人自杀原因的条件下可行的办法就是按照上述假设,规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2年内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在合同生效2年后自杀死亡,属于保险责任。

回答2:

不能,意外险条款对意外伤害的释义规定为“非本意的”。而自杀明显是属于本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