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如何计算?

2024-11-14 06: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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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进项税额=5000/1.17*0.17=726.50
  销项税额=8000/1.17*0.17=1162.39
  该项设备应纳增值税=1162.39-726.50=435.89
  一项业务收入交了增值税后,就不会叫营业税;或者交了营业税后,就不会交增值税。

地税需缴纳:
  城建税:435.89*0.07=30.51
  教育费附加:435.89*0.03=13.07
  地方教育费附加:435.89*0.02=8.72(有些省份需要缴纳)
  印花税:8000/1.17*0.0003=2.05
  城建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城建税税率:在城市
  7%、县城、建制镇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
  教育费附加分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为3%,根据财综[2010]98号,地方教育附加由原来的1%调整到2%,是从2011年1月1日开始的。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印花税,购销合同按照按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记载的金额万分之三税率贴花,营业账簿,记账资金账簿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数依照万分之五贴花,以后就增加额贴花,其他账簿按件五元贴花。

企业所得税:
  按照当年累计实际利润额的2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减按20%计算企业所得税,同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减按10%计算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划分标准: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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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5: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