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对于单元式高层住宅18层及以下,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需消防电梯,超过18层的住宅,每单元也是可以设置一部电梯需消防电梯,18层以上部分需要每层做联系廊即可。
在建筑设计中,消防电梯设置的标准是: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
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2011版《住宅设计规范》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其中就对电梯的配置做了详细规定说明:电梯配置的相关规范规定:《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认为一台电梯服务60-90户是适宜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规定:在方案阶段,住宅可按下表初步确定电梯数量、额定容量及速度。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其电梯数不应少于2台。每层住40人、层数为24层以上时,应设3台电梯;每层住40人、层数为35层以上时,应设4台电梯。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电梯数量应经计算确定。电梯的服务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乘客平均等候时间不宜超过120秒,发梯间隔时间不宜超过6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