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是指:
①谈判团队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的资质的供应商里面确定并邀请不少于3家供应商进行谈判,
②谈判团队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个被邀请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③谈判结束后,谈判团队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④采购方根据满足采购要求、同等质量和服务、最低报价的原则,从谈判团队提出的候选人中确定最终的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未达成协议的供应商。
它适用于以下这些项目: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 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 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最大的特点是允许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给出二次报价。此外,谈判文件耵作必 要的实质性变动,但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参与谈判的所有供应商。
什么是竞争性谈判
以下几个环节构成了竞争性谈判的要素: 1.谈判主体:必须是在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方,即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 2.组织者:须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组织; 3.参与者:必须有多家供应商参与(通常不少于三家); 4.过程:实施的过程是必须要通过谈判进行; 5.结果:在谈判的基础上,从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中确定出成交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条件 竞争性谈判的使用条件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适用的范围、二是适用的情形。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采购的对象主要是指货物或者服务;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只适用四种情形,当出现其中任何一种情形时,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