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尚没有为养狗立法,不少涉及养犬管理的条文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如 《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从地方层面来看,我国当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后出台相应的养犬管理法律规范。各地区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养犬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应该向国外学习先进经验,强烈支持完善法律支持养狗!
(不爱狗人事不要骂我,只是专业交流)
孩子上了大学,突然接受不了孤单,我和媳妇也养了一条小型狗,狗狗是我精神生活的一部分!狗狗就是我家人。我觉得全国轻微精神类疾病的人不在少数,狗狗很好缓解作用。
但我也要实话实说:“狗狗只是我和媳妇的朋友,陌生人狗狗是不认的”;所谓“狗狗是人类的朋友这句话是糊弄人的。狼如果从小能把狗狗养大,狗狗和狼相处的肯定比和人相处的更好”。那狗狗和人类好,狗狗和狼好,按道理人和狼也是好朋友?“狗狗不咬人”这句话也是瞎说的,哪个养了几年狗的,没被狗狗轻微划伤过!都是在玩的时候轻微划过,没划伤过只能说明你不爱和狗狗玩!要客观说问题。
但是,有很多养狗人的不文明行为,我是看不惯:城区公共场合、电梯不牵狗绳的、拉了粑粑不管的、纵容狗狗对着别人叫的....生气的时候就安慰自己说:我们国家大部分人已经解决温饱问题,追求美好精神生活的愿望很迫切,只是没有接受过良好素质教育的人数太多,难免有些不文明行为。发展中的问题,过上几十年就好了。
楼上楼下、低头不见抬头见、远亲不如近邻、老了有个急事,周围人都没看见...不好!小时候,一个村子,几十代人都做邻居,基本一家人,即时有个矛盾,还都是乡党;现在小区里,确实有点心寒,没有社区基层文化,没有社区道德,没有社区认同感,十几年建立不起感情,邻里形同陌路,各扫门前雪、总感觉哪里不对,也说不上来,都这情况咧,咱们养狗的就不要雪上加霜了,文明自律很关键。
我发现这个发展中的问题后,在网上、图书馆经过近5年研究了国外和国内养狗的基本情况,觉得我们国家和国外在这个行业有巨大差距,国外基本不存在养狗居民和非养狗居民的矛盾。
简单结论:
1、国外养狗的法律法规太完善了,就不存在各种矛盾。
其实,我国的非城镇居民小区养狗行业也不存在这样的矛盾。例如:特种、导盲、表演、专业养殖等等行业,这些行业为啥不存在这种矛盾,因为(1)养狗人专业;(2)管理部门专业;(3)能有效执法;(4)违法成本高等等。举个例子,这些专业部门,对养狗人有专业培训、认证,对狗狗也是从小培训,这才叫专业。
国外的养狗人需经专业的培训,对狗狗从小也进行专业培训,就像上幼儿园一样。
2、国外养狗人整体素质太高;
3、国外养狗人专业;
4、国外违法成太高。例如,加拿大,狗如果咬了人,基本得一辈子赔钱。
5、国外执法严。像狗吵到小区居民休息,警察直接解决问题;不会像国内一样,没办法解决问题。
6、外国养狗整个产业链特别发达,养狗产生的GPD非常高;
7、国外非养狗人和养狗人已经有共识。
我国家要参考国外,要从精神生活、法律、防疫、经济产业等等各个方面,细致考虑,完善立法,针对主要矛盾,城镇居民小区养狗行业提出以下建议:
1、毕竟在小区内生活,城市要有资质的第三方培训机构对养狗人做专业培训,对狗狗做专业培训;对人做专业等级认证,对狗狗做专业等级认证。狗狗品性不同,形成专业对口的配对。专业不对口,其实很多行为是在虐待狗狗。(产业1)
2、对无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该由直属亲属担保。例如,一个老人80岁没一点经济基础,狗狗真的出了民事或刑事案件,注定会成为悲剧,受害者得不到赔偿,说不定又把老人吓出大问题,双方都成为受害者。
3、不同年龄段,可养犬种形成差别。例如,80岁老人,养了大型犬,突发意外时,把老人拉倒了,老人可能严重骨折,甚至出现生命危险。
4、遛狗时的违法行为,被摄像头拍摄到后,应该第扣分,就像开车的违章一样,在年检时统一交罚款。形成有效执法,威慑这些害群之马。主管部门不应局限在公安,应该包括交警、城管、农业、第三方平台等。谁拍到,就算谁的业绩。(产业2)
5、加拿大狗狗咬了人,就要人赔一辈子,我认为不可取。应该像其它有些国家,给狗狗强制买保险,投保100万起,就像车险。不能让受害者、养狗者都成为悲剧人物。(产业3)
6、支持小区家里养狗,但是,狗狗确实产生垃圾、粪便,使用电梯,使用小区道路等等。小区物业应当每月每个适当收取一定宠物管理费用。(我没有认为这些人装富人、没有歧视、鄙视、看不起某些不文明养狗人的意思,我个人认为不能太自私,要客观讲问题)(产业4)
7、也不能一辈子都要拉着狗狗遛狗,市郊区建立专门的狗狗专业活动主题公园,可以不牵绳子遛狗,让狗狗放飞自我;便于专业养狗人事交流。非专业人事,没有专业养狗证的人事禁止进入,防止发生意外。(产业5)
8、鼓励养狗者到乡村田园,租或买大院子,和狗狗共度周末,发展乡村旅游产业。简单,就禁止城镇很多地方遛狗就行。(产业6)
9、发现狗狗主人虐待狗狗的行为,应该重罚,并记录进征信系统。说明这人是个伪爱狗者,表里不一,不可信度高。
国家层面主要是两个:《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民法典强调了养狗的责任,对其做了专门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发挥对养宠物的规范作用,以促进文明的方式养狗,同时也将进一步敦促宠物主人注意自身责任。如果不文明的养宠物形式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是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
法律分析
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编里面专门做了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其他法律如动物防疫法也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饲养动物的要求,比如,人养的宠物狗还是单位养的狗,比如说警犬等或者看大门的狗,都必须接种狂犬疫苗。要是想要外出的话,以防万一必须牵狗绳,这样狗才能在主人控制的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养狗必须考虑节约用粮问题。我国现有1亿3千万条狗,每条狗一天至少吃二斤粮,一天就是一亿多公斤,我们很多珍贵的粮食就这样白白喂了这些畜生?所以,应该规定,狗主必须以数倍价格购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