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税[1997]45号九、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提示: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