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是小学在校寄宿生,在学校和同学玩耍不小心把对方胳膊弄骨折,请问学校是否也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2024-11-05 10:43:03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1、法律依据: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相关法律定义: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①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①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综上观点: 只要学生在学校的监管之下,学校就有保护其生命健康不受损害的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监管照顾义务,则一定要承担相当的赔偿责任。

回答2:

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