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x0d\x0a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x0d\x0a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x0d\x0a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x0d\x0a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x0d\x0a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x0d\x0a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x0d\x0a (1)发放贷款;\x0d\x0a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x0d\x0a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x0d\x0a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x0d\x0a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x0d\x0a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x0d\x0a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法律分析:从事私募基金需要的条件如下: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2、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3、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等等。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