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含义
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组织国家机关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形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基本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包括:乡级/县级/地市级/省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民主选择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中:乡级/县级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地市级/省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间接选举)
4.各级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相关拓展:
1.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2.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3.政体
政体,亦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即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些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4.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我国国籍是成为我国公民的唯一资格条件。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监督权;(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7)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5.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类: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⑤最高监督权;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它在地位上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国家立法权;③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④人事任免权;⑤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个国家的国家性质,也叫国体。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也叫政体。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也是我国的国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的政体,即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其根本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根本上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选举人民代表组织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