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要回答,现在电脑是谁的,现在根据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电脑归张某所有,理由,1、市场价、2不知,善意,3、已经交付
其次是回答合同效力如何,合同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我国合同属于债权,善意取得制度属于法定,而非意定,所以即使没有合同物权也以发生变动。
而就这个合同而言,因为卖方属于无权处分,经过权利人的起诉可以撤销,但是题目中没有提到其起诉理由,根据前后文只能认为是起诉要求返还电脑,不涉及撤销合同,所以这个合同仍然应该是有效力的,本案应该会判决驳回原告也就是陈某要求返还电脑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另行起诉
以上分析是从法律实践角度,因为案例分析是学术角度,可能会有差距,仅供参考
张如果是给付合理的对价,因认定张是善意取得,买卖合同有效;陈的损失可向王主张
王某存在主观恶意,应该对程某的损失负责。张某是善意第三人,不存在恶意。张某的买卖行为是合法的。王某应当赔偿陈某的损失。
有效,善意取得。由王某向陈某赔偿损失。若张某愿意返回电脑给陈某,陈某需要支付对价给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