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在客观上所固有的功能——独立性的经济监督。审计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固有职能,从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考察,都是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下基于经济监督的需要而产生的。这里所说一定的经济关系,即指构成审计行为的关系人,其中的审计人必须处于委派人(或委托人)和被审计人以外的独立(或第三者)的地位。因为一般来讲,审计是在财产所有者将其财产交付他人代管或经营这样一种经济关系下产生的。财产所有者基于监督、考核他人代管、经营业绩的需要,而委派或委托另一独立的机构和人员,并授以权责,对委派、委托被审计单位的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和评价。审计从其萌芽发展到形成一门具有理论和方法体系的学科,尽管各种审计形式在组织机构、独立程度、审计范围、审计方法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其性质却无根本变化,都是一种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在我国,审计监督同国家计划、财政、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经济监督构成国民经济监督体系,但它又与其他经济监督不同。(1)监督关系不同。审计监督是三方面的关系:第一方面是审计授权人或审计委托人(即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或财产所有者);第二方面是被审计人(即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第三方面是审计人(即政府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民间审计组织)。审计人不参加被审计人的经济活动,同被审计人没有利害关系,对被审计人而言具有超脱地位,审计监督具有独立性。其他经济监督是两方面的关系:第一方面是监督者;第二方面是被监督者。监督者参加被监督者的经济活动,同被监督者有利害关系,这样的经济监督没有独立性。(2)监督内容不同。审计监督的内容,取决于审计授权人或审计委托人的目的。其他经济监督由监督者自己决定,其监督内容限于监督者业务范围。审计监督则在审计目的范围内,凡同审计目的有关的经济活动,都是审计监督的内容,并不限于某种业务范围。所以,审计监督的内容,比其他经济监督的内容更为广泛,它可以对财政、税务、银行等机构的财政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等进行再监督,使国民经济监督体系有效地运行。也有认为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经济评价和经济鉴证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