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伙企业是实行先分后税的管理办法。即,先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给各个股东,再按照股东的性质缴纳所得税。股东是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是个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159号文件还强调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