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如何行使探望权

2024-11-20 19: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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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时,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回答2:

写到离婚协议书里

是每月 还是每周 或几次 等都可以写出来
关于几次 还是建议不要写死 双方灵活协商约定就好 因为情况总是有变的 建议写 每月探视一次 住的近 有时间陪孩子就可以每周一次
亲生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 不会因离婚而改变 只不过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有更多话语权
探视一方得到获得抚养权一方的同意 可带孩子外出游玩 游玩结束送回即可
获得抚养权一方无不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孩子父或母探视
探视权一方因多次照顾不当导致孩子健康问题 或者孩子生命受到威胁 抚养权一方可视情况拒绝探视 以保护孩子生命安全
抚养权一方有经常虐待 或照顾不当 影响的孩子健康的 探视方有权勒令抚养权一方改正 或者重新争取抚养权
我亲戚家也有离异孩子 以上内容部分来源于我家亲戚的情况参考

回答3:

离婚时候怎么说的就怎么探望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