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是不会的。主要看你对商号名称的实际使用方式。
如果在使用商号名称时使用全称,比如:某某食品经营部,尽管“某某”已经是别人的注册商标,也不会构成侵权;
如果在使用商号名称时,没有使用全称或者突出使用商号名称的,则可能会涉及侵权。比如:将某某食品经营部简写为“某某”,或者在使用中特别突出使用“某某”。
当然,如果别人的注册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你为了傍名牌、搭便车而刻意将其作为自己的商号名称,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必然会涉及侵权。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下行为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如果你经营的商品和别人的商品是属于同一类的商品,并且商标和那个企业是一样或者是类似的,那么,那家企业是有权告你侵权的,除非你们经营的不是同一类产品,或者虽然经营的产品是同类的,但商标大于50%的相异度,这样一般情况下是不会造成侵权行为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保护在先权利,不管是商标、专利、版权,还有你所说的商号名称。如果商号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时间,早于别人的那个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规范地使用商号,是不会构成侵权的。所说的规范使用,有使用地域的限制,也有使用方式的限制。
二、楼上两位所说的关于服务内容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是不是类似的问题,也是会不会构成侵权应该考虑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