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到一个月。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其居住的市、县(旗)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社区矫正人员因医疗、重大家庭变动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在市、县的,应当在七日内报司法机关批准;七日以上的,由审判机关签署意见,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机关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的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法律分析
在缓刑期内的社区矫正人员必须服从当地司法所的监督和管理,如果需要外出必须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但外出请假应当合符相应的条件,比如:自己或父母、配偶、子女外出看病;家庭主要成员病故,或别的特殊情况的才可以请假。请假一个月的应当由司法局主管领导或社区矫正局领导批准后才能离开本辖区。一般请假一周以内,司法所批准就可以了。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死缓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死缓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7天之内的假期司法所可以批准,7天以上1个月以内由县级司法局审批,一年之内累计假期不能超过60天,超过60天的由市级司法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