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新税法修改后,增值税的起征点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那么请问具体的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专业解答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根据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