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

2024-11-12 15: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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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之诉讼地位:



(1)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证人。



(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债务人如果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可能包括以下情形:A、为原告;B、为被告;C、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为证人。



(6)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案情,确立债务人在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