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为逃避法律追究。
二、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肇事车辆已逃逸且已初步确定逃逸车辆的车型、车号、车身特征或者逃逸路线、方向等信息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及时布置堵截和追缉。必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发布协查通报,请求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查缉。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在现场应当查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并进行登记,依法传唤交通肇事嫌疑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立即查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扩展资料
交通肇事逃逸的危害:
1、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交通肇事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不同,有其一定的特殊性,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尤其是在夜间或行人稀少的偏远地带,肇事者既是当事人,也是被害人获得及时救治的最直接的帮助者。
实践证明,交通肇事的肇事者只要没有逃逸的,大都能对受害者进行及时救治,实施帮助。如果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置受害人于不顾,被害人将失去救治机会而丧失生命。
2、被害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交通肇事逃逸后,有的肇事者抱着饶幸心理,长期潜逃,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肇事者逃跑期间,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就得不到及时赔偿。
交通肇事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处罚,其心理创伤无法得到抚慰,他们往往就会产生报复肇事者或肇事者近亲属以及报复社会的复仇心态,极有可能造成二次伤害,有的可能进省赴京上访,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3、浪费司法资源。交通肇事责任认定对现场保护有更高的要求,肇事者一旦逃逸,将进一步增加办案难度。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凡有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害方对被告人怀有极大的不满情绪,使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难以调解,有的刑附民案件不得不延长审限,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如何遏制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人大代表支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以下六种不认定为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首先,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其次,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责任追究。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