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买卖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买卖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过户等合同义务。房屋没有完成过户之前,想反悔,实际是要求解除合同,是否能解除合同,要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立;如果没有约定,要看是否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法定解除条件,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果对方存在根本违约,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如果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一方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一方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则愿意承担定金责任的一方,可以反悔不卖或不买房屋。
如果没有过户,房屋产权没有交易成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要求房主承担违约赔偿。
房屋买卖中,以下六种情况属于卖方违约的责任问题:
一、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三、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四、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依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样处理,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视为瑕疵给付。这样规定,一方面能促使出卖人规范开发、销售楼盘,另一方面给买受人比行使解除权获得更多的优惠,通过经济手段来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现房地产逆向流转的后果。
五、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对于景观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间距、位置的误差直接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都使买受人赢利的合同目的受到极大损害,买受人可以行使解约权。对于一般商品房而言如果朝向、间距、位置位置的改变导致日照、通光受到严重影响的,买受人可以行使节约权。
六、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出卖人为吸引买受人,在预售时都会对绿化率、配套设施等作出承诺,但许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往往不能兑现允诺。一般认为,这些违约并不导致生命财产遭受危险,也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因此不能认定为根本性违约,不应行使解除权,买受人可以就此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你买的是什么性质的房子,如果是商品房就好办了,不但要赔违约金,还要补偿差价。就是房子现在的价值减去你买的时候的价格。如果是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管理的除外)就比较麻烦,一般也就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支付。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和商品房一样。如果是集体产权基本上就不会有什么违约金了。
房产证在你手上也没用。如果他去房管所做一个挂失,你手中的房产证就是废纸。咨询一下律师吧。先做一个房屋冻结状态。在你们的事情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房管局也不会给他过户。
首先,我很同情您的遭遇,也能理解您现在的心情。我也遇到过这种事情:
06年底,我买过一个83平的房子,还是顶楼,也是亲戚代卖的。买卖双方、中介一起签了购房合同,买卖双方各付了2000元定金。由于到了年底,我们商量了一下,打算年后过户。
年后,房价升的挺快,卖房的那小子反悔了,而且很有底气:“我不卖了,并且已经咨询过律师,最多双倍返还定金”。当时也想起诉,但是由于手头事情太多,老婆怀孕呢,我又要准备出差,所以没有在这事情上再追究。
您的情况和我还不一样,就是升值后以最初的房价,差额太悬殊了。建议您走法律的路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支持你
在此,也提醒要买二手房子的朋友,选择负责任的中介,签定合同后盯紧点,只有房产证到了自己手里,买房子的过程才算结束。
打官司吧,要看他当时亲戚是否有公证委托,以及写委托责任承诺书,等一些文件。若都成立,法院可以判强制过户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