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级人民法院案例:
【案情】
张某和陈某系夫妻关系,因婚后关系紧张,2009年5月陈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在诉讼中,陈某向人民法院提供了一张借条,内容是张某向陈某借款3万元,并有张某的签字。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借条本身真实,张某承认借条是自己所写。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给陈某所打借条的认定产生了分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给陈某所打借条的行为出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而不产生自然人之间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给陈某所打借条真实有效,并不因具有夫妻关系而例外,因此法院对陈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给陈某所打借条借条真实有效,但是该行为出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对陈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应部分支持,即支持1.5万元。
【评析】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
我们认为,判断夫妻之间所打借条是否有效,首先应当看借条是否是夫妻间真实的意思表示。近年来,夫妻之间因为借条纠纷诉至法院的屡次出现,但是其中有一部分虽然借条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属夫妻间的戏谑行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因空床费、家务辛苦费等所打的借条,这种借条多为夫妻之间的玩笑,并非真正的债权债务往来,只是后来夫妻关系恶化时一方为了多分得财产而向法院提交,所以对于此类借条应当认定无效。
如果借条确系夫妻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确有债权债务往来,此时应当看双方有没有就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如果有约定,那么,夫妻存在个人财产。这样,借条是有效的。如果夫妻之间没有进行财产约定,而且也没有个人名下婚前财产的,这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部债务要看该款项是否用到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没有,可以基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方偿还一半。如果仅仅是内部往来,我们认为没有实际履行的意义,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利。
本案中,法院查明张某给陈某所打借条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张某所借3万元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张某和陈某并未约定夫妻分别财产,陈某也无个人婚前财产,其所出借3万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二人离婚时张某可以主张其中的一半,即1.5万元。
夫妻之间开玩笑或者当个保证用打了个借条,有没有效力?只要是能够证明实际借钱人他借这个钱是用于他自己的个人经营或者其他个人事务而没用到夫妻共同生活上的,并且实际发生了资金的流转,这个借条就是有效的。
请问借条是借款人自己所写。?还有就是他写的名字是他本人的名字?我个人认为此借条有暇呲。第一没有写利息。第二就是我前面说的问题。。最好把他的身份证信息写在上面才万无一失。文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