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书”之“与”足“虽然形近,却有本质区别。二者区别在于:”之“字最后一笔为向右顺出,或向左下顿收。”足“字草书字形源于章草,末笔为上挑。如果二者书写无差别,那就是谬误,不合草法。
看上下文的意思呗,单从字形上有时候分辩不出来的。
“之”字收笔顿笔或向左下引带,“足”的草法从章草化出,收笔本来向上挑笔,但化为今草以后,王羲之有时写法与“之”完全相同,比如《与足下别帖》中的“足”完全可以看成是“之”,区分只能看上下文,从文意上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