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护理费按护理等级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一级是伤残等级,即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级,不是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不过,一般而言,伤残程度一级的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完全不能自理的可能性大,应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生活护理费怎样支付?生活护理费,由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