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的费用,法律规定是败诉方承担,谁先垫付都是合理的。如果在庭审的一方举证另一方提出异议则通过法庭质证来推定证据的有效性或采信与否。如果相对方没有充分的事实与理由来推翻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而要求重新鉴时,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从法理上应由提出主张方垫付费用,最后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承担人。
法庭可以指定提出主张方先行支付费用,如果提出主张方拒绝提共费用可以推定其为恶意主张干扰审理,其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同时对鉴定的结论明显存在瑕庇时,法庭也可以指定原提供证据方重新鉴定,并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原告方可以自己出钱鉴定,等鉴定报告出来了之后,提交法院,再让被告出这笔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被告申请重新鉴定,但迟迟不交鉴定费的行为应视为被告已放弃了重新鉴定。
不就几百元吗?自己交,拖久了对原告没什么好处,过了一年原告就没权申请鉴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