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开出让土地,有什么法律法规要求政府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必须对土地“三平一通”?是哪一年开始执行?

2024-10-31 11: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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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家公开出让土地,没有法律法规要求政府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必须对土地“三平一通”,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了三通一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从1999年开始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共经历了四个版本,分别是1991年版(GF-91-0201),1999年版(GF-1999-0201)、2013年版(GF-2013-0201)。国家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发布后废止了2013年版(GF-2013-0201)。国家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三通一平的规定如下: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扩展资料: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参考资料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附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回答2:

这个“三通一平”好像是最基本的土地整理满足出让条件的要求了,地块出让前的土地平整和大配套要做完。但很多实际情况是土地出让前,地块未必实现100%平整,而且在一些原理城市或拆迁困难的地区,市政大配套的建设速度也跟不上。况且现在城市商品房开发地块,三通一平只是为了满足施工要求,建成前除了上下水和电以外,还要通燃气、通讯、供暖、中水等一系列市政配套设施,这些大配套的接口可以在项目建成前完成,但预留接口要和设计结合好。我帮你查了一下手头的相关资料,只能找到一些零零散散提到配套的文件,例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提到了相关市政配套而已。具体的对‘土地整理’单位要求的法律法规很可能是由各地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文件了。

回答3: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